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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牛区着力“招大引强、招优引专”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0-29 | 93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促进企业增资扩能。已落户金牛区的企业首次新增注册资本 1 亿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及以上)且用于金牛区项目投资的,自新增注册资本足额实缴到位 之日起,分别按其投资在金牛区金额内资部分的 1‰、外资部分的 2‰为参照数,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管理人才创先争优。

第九条 激励高层次人才。企业在金牛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到 200 万元的,以企业 10 名高层次人才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为参照数给予当年度一次性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 200 万元后,每增加 100 万元,增加10 名企业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奖励,奖励人员总数不超过 50 名。第十条 激励高层次人才团队。享受金牛区产业扶持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按不超过 50%的比例, 安排资金用于激励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

企业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2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分别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8%、10%、15%为参照数,给予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 外商控股 50%以上的外资企业,按照对应奖励标准上浮 5 个百分点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该奖励叠加产业扶持最高为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

(四)择优实施一企一策。


第十一条 支持龙头重大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国家级示 范园区(基地)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三、附则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金牛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 10 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金牛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政策新办企业扶持条款适用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新旧政策接续期间注册的企业按原政策 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生效施行,有效期3 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 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本政策时,同类型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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