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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金牛区委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牛区着力“招大引强、招优引专”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0-29 | 93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条 支持优专项目扎根。在金牛区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在金牛区购买或租赁 2000 平方米(含)以上办公用房且所投资项目被认定为市级重大项目或“专精特新” 项目的企业,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分 3 年按 50%、30%、20%的比例给予 1000 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 5000 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 30 元/月·平方米的租房补贴,在 5000 平方米内据实补贴, 时限 2 年。

第四条 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在金牛区新设立的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0 万元的,按照以下标准连续五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前两年以企业 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80%、60%、4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至 5000万元(含 1000 万元)的,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80%、8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 以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100%、10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

第五条 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在金牛区新设立外商控股 50% 以上的外资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 5 个百分点给予产业扶持,最高为企业在金牛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

(二)促进存量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培育企业提档升级。已落户金牛区的存量企业被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首次 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促进企业持续增长。已过新办企业产业扶持期限或未享受过本政策新办企业产业扶持,当年在金牛区年度经济贡献 达到 300 万元并连续两年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 5%以内、5%-10%、10%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分别以企业上年在金牛区地 方经济贡献的 10%、15%、20%以及当年较上年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的 40%、50%、60%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给予产业扶持。外商控股 50%以上的外资重点优势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 5 个百分点给予产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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