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鼓励文化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文化产业核心人员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对我州文化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审定,三年内给予个人每年工资总额的10%—50%补贴,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房或租房以及交通费补助等方面。
第十五条 支持培训文化产业人才。鼓励企业选派人员赴州外文化产业发达地区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认定后,凭相关证书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每人每年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单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坝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上述文化产业的企业,其相关文化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享受本办法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我州经营3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实际经营不足3年或迁出州外的,则需返还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对同一产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州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除国家级、省级财政扶持政策外,3年内单家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各项条款涉及的补助、奖励等资金按照年初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兑现。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延至下一年预算继续安排兑现。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州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正式施行之日前一年纳入扶持范围),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