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02-01 | 2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奖励新兴媒体原创作品。州内文化企事业单位(工商局注册)创作的反映本州题材的微电影、漫画、网络剧等拥有著作权的新媒体原创作品在知名网站首播给予奖励。优秀微电影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2万元;漫画作品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200万的,每部作品最高奖励2万元。优秀网络剧总集数不低于6集且每集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年累计点击量不少于500万的,每部最高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平面媒体原创作品出版。对州内文化企事业单位(工商局注册)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出版物、动漫出版物、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奖励自主研发游戏产品。我州文化企业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获得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并正式上线运营的,年度销售总额达到1000-3000万元的按0.5%给予补助,3000万元以上按照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原创文化项目研发。对产业前景好、带动效应强和贡献率大的重点原创文化项目,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认定后,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要件,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补助。 

  扶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鼓励创意设计与制造企业需求对接,成功完成对接的项目,经州文广新局、州财政局认定后,按照实际执行价格(付款价)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设计企业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给予每件1000元补助。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鼓励演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境外商业演出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场给予场租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度新列入国家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文化产品出口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重复列入名录或获得称号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文化企业,按规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优惠。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