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雅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1-12 | 2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二、健全保障机制

(一)强化考核,确保政策落地。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兑现和配套政策完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未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县(区)、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强化监督,落实纪律。本实施意见所涉及奖励条款及优惠政策,均以企业未拖欠民工工资、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无其他违法行为等为前提条件。受奖励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雅安市,否则应全额返还奖励资金。严禁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即收回违规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

1.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或受益地)财政解决,各县(区)、经开区要将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市级奖励经费从工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同一项目同一类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奖金发放。市或县(区)建筑企业奖金经市或县(区)住建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奖励资金;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奖励在该项奖励中做出贡献的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不含国有企业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并及时对本实施意见予以修订。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雅府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