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1-20 | 19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凡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对象应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审核,并提出奖励(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在区县设立机构的,应向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审核兑现。其中:一次性奖励(补助)在机构(公司)开业营运后3个月内申报;分年度奖励(补助)应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超过申报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报。

第九条  凡申报奖励(补助)的对象,应提交书面申请、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证明、金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购(租)房合同等资料。

第十条  凡申报奖励(补助)的对象在5年内不得迁离巴中市。若五年内确需迁离的,应提前说明原因,并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

第十一条  除前款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的奖励情形外,各类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地方金融组织到各区县设立分支机构、自助网点或办事机构的,鼓励各区县政府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鼓励办法。

第十二条  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等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同类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补助”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巴委办发〔2016〕9号)适用期已于2019年9月19日届满,到期后引进(设立)的金融机构按本办法执行。市委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此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