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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1-20 | 1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入驻巴中经开区秦巴金融中心的银行机构,按经开区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四)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贴。

第四条  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除银行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后台,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保险机构和证券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除保险、证券机构以外的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和非货币类金融中介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的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后台,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其他机构(公司)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对以上金融机构在巴中市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三)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贴。

第五条  对在巴中市新成立或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5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5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3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60%,第二期支付4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对其自用部分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租赁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补贴。

第六条  对金融高级人才按照《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巴山优才计划”的意见》(巴委发〔2017〕10号)及配套政策体系规定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向市人才办申请兑现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金融机构给予积极支持的驻巴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按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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