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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1-25 | 2597 次浏览: | 分享到:



  15.强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成功落户宜宾市、符合宜宾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且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超过当地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地报批手续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合外事局、市科技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6.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多层厂房。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强度,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同时,可给予厂房建设补助。由各园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所需财政资金由各园区所在地区县财政解决。(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工业军民融合局、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7.加大企业金融支持。对符合宜宾产业发展方向,并向市内金融机构申请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团购贷款、厂房建设按揭贷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以及园区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5%给予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1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7〕38号)等中、省系列支持政策,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和非税负担。(责任单位: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两海”示范区管委会等)

  三、附则

  (一)对科技含量特别高、辐射带动作用特别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定给予扶持。

  (二)上述支持政策中,除市级已出台支持政策和具体政策条款已明确资金来源的以外,其余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临港经开区除外)财政按照3.5:6.5比例,市、县财政按照6.5:3.5比例分摊解决,其中市级部分在市财政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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