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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5-07-30 | 3526 次浏览: | 分享到:

8.加强创新成果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维权援助机制,支持个人、团队、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发明创新人核心权益,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9.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完善个人创新创业的诚信系统,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营造诚实、自律、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牵头单位: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创新创业政策

10.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委农工办、市内院校)

11.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广元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广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内院校)

12.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13.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市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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