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
(二)超过约定借款期限,不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或挪作 他用的;
(三)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资金使用费的。
第十七条 用款企业获得贷款银行续贷资金后,必须立即归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超过期限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取 使用费,并依法追回资金。
第十八条 续贷银行对申请企业出具贷审会决议(审批文件) 等文件后,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不得为收回贷款串通申请企业骗取应急转贷资金。对于以上行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及使用费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因贷款银行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市、县区人民政府降低该银行年度考核考评等次,并调剂减 少地方政府在该银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第二十条 广财公司应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实施全流程风险防控,规范管理,优化使用流程,建立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机 制和监督机制,保障应急转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广财公司不得拒绝符合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对辖区内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出具意见,会同广财公司做 好应急转贷政策宣传,掌握辖区内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需求状 况,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广元中心支行以及广元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做好应急转贷资金和银行续 贷资金划转衔接,指导广财公司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转 贷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应急转贷相关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资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规模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督促广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向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9〕3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