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13.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知名会展,由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市政府(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主办的展会,对企业参展产生的展位费和交通费(2人),按照国外展会70%、国内展会80%的标准予以补助。 14.对已享受本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中的相应条款。 15.本政策由市林业竹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各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6.本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4〕48号)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