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县财政局是文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县文体旅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法。县文体旅局负责对评审项目进行收集和初步审查(每年两次),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或组织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科学公正评审。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涉及大额度资金的奖励补助,按县政府常务会议事决策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和相关制度执行。各使用文创旅游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在使用资金的次年年初(1月底前),向县文体旅局报告文创旅游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由县文体旅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及相关专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现场检查、全面了解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确保文创旅游发展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文创旅游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文创旅游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与其他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县文体旅局负责解释;由县文体旅局根据本意见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从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和县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国家、省、市和县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