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新评定为省、市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市文化(文创、旅游)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等省级文创旅游品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文旅消费新业态
第十一条 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四川省五星级农家乐、艺家乐、乡村酒店和成都市主题旅游客栈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成都市A、AA、AAA级林盘景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向高升级的,全额补足奖励级差部分。被评为成都市主题旅游目的地的,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规范经营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民宿开展提档升级,对实施专业规划设计,并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改造提升后达到乡村旅游“四改一提升”(改厨、改餐、改厕、改客房,提升服务水平)以及消防、环保、安全设施建设等标准的,按规划设计费的50%给予业主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实体书店创新发展,探索多种经营模式,与文创、旅游、商贸、互联网等融合,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创意生活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开放性文化体验消费空间,按当年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体书店参与“书香成都”建设,开展各种引领文化风尚的全民阅读公益活动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为一项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开发定期运营的夜间剧场、音乐驿站,开展夜间专题演出、民俗风情表演活动(含非遗活态传承活动等),按照运营情况、接待游客数量、带动效益等,给予开发主体年度5—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打造特色街区和夜间经济示范点,对主题旅游目的地、非遗文化体验点、文创旅游伴手礼商店、特色餐饮店、实体书店、博物馆等开展夜间延时服务并形成常态,按照运营情况、接待游客数量、带动效益等,给予年度1—5万元奖励。
(四)研发文创旅游商品
第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推出文创旅游商品,并进行了版权登记的,通过竞争性立项,按照项目开发资金的50%给予开发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