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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助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安全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0-02-19 | 26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置。依法编制从轻处罚事 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未造成事故 现实危险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以整改教育为主的方式进行处 理。对未造成事故现实危险的较轻违法行为,采取警告方式给予 处罚,原则上不给予并处罚款。对未造成事故现实危险的一般违 法行为,按照从轻情形给予罚款处罚。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 到安全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监管业务处、安监总队,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十一)不搞事故调查处理“一刀切”。在充分发挥典型事 故案件警示教育的同时,原则上不轻易采用“一家企业发生事故、 同类其他企业停产整改”的处理方式。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且影响较小的事故企业,在保证安全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前提 下,不得影响事故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厂区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各监管业务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十二)开展警示警告等柔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警示 警告制度。根据企业安全隐患状况和发生事故情况,通过警示通 报、警示约谈或召开现场警示会等形式,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发出 警示警告,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单位:各监管业务处、安监总队,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十三)严格控制各类达标创建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增设 以企业为活动主体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争先创优项 目。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单位创建的企业,由政府为企业担负评审费用。〔责任单位:各监管业务处、安监总队,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四、 建设以诚信公平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引导培育一 批安全守信“红名单”企业。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进行诚信 激励,减少“红名单”期限内安全执法检查频次或免予检查;对 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可免于现场审查或再缩短办理 时限;优先安排安全项目政府资金支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失信 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 监察监管,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为诚信守法企业创造更加 优化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监管业务处、安 监总队,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五、 构建“亲” “清”新型安全生产政商关系

(十五)畅通安全生产政商沟通渠道。建立班子成员联系重 点企业制度,加大企业走访调研力度,及时听取、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和问题。加强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整合安全生产举报 电话,建立健全与企业全天候交流平台,完善涉企、涉重大项目安全生产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回复办理率实现100%。〔责任单位:人事处、办公室,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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