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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助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安全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崇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0-02-19 | 2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应急(2019)24号    

关于印发《助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安全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意见》《成都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的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服务保障项目投资建设和企业安全发展,结合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安全准入服务

(一) 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办理。凡应急管理部 门负责的涉企和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全面实行“一窗进出”

“一站式办理”。公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事项和 办理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2019年,涉企事项网上可办率 达到95%以上;2020年,力争达到100%。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 行政审批延时服务、非工作日预约服务、证照免费“快递送”等 便民服务,实现及时受理、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三个100%。〔责 任单位:行政审批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二)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2019年,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时限实现在法定时限上压缩30%以上;2020 年,压缩到50%以上。二、三级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换证、 变更实行有管辖权的“全域通办”,由企业自主选择就近办理; 对零土地、工艺简单、危险性低的技改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在不降低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实行一并审查, 将办理时限从6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三) 开设重点项目安全准入“绿色通道”。对省、市重点 项目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阶段提前介入,全面提供安全准入的 咨询服务;安排专人专班跟踪服务重点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 理工作,一旦前置条件成熟立即依法进行审查和许可,推动重大 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二、支持帮助企业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四) 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第三方技术服 务机构、安全生产专家为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提 供专业技术支持。2019年,完成高危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 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企业以及涉金属粉尘10人以上企业、涉 木粉尘30人以上企业的第三方安全生产巡查,帮助、督促相关 企业有针对性地整改、提升。〔责任单位:各监管业务处、规划科技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五) 积极推动企业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便利。将市域 范围内的企业全面纳入成都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方便 企业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自主管理,自主开展安全风险、安全隐 患的辩识、防控。向“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实时提供成都市重大 危险源实时动态监控系统的监控数据,为企业及时有效开展应急 处置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应急救援处、规划科技处、安监三 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六) 大力推进企业共建共享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加大“保 险+服务”安全生产管理新模式,在全市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 加快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切实降低企业保费支出、提 高保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强化运用费率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参 与企业安全事故预防;支持企业参与共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 2020年前,依托企业和社会组织建成8支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 援队和3支防震减灾救援队,有效提升企业抗风险水平。〔责任 单位:政策法规处、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各区(市)县应 急管理局〕

(七) 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帮扶行动。在高危行业开展小微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公益性帮扶活动。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培训常态机 制,对金属冶炼、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开展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为民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作提供专项培训。对存在特殊困难的民营企业,开展个性化 安全生产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安监一处、安监三处、人事处, 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八) 大力支持新经济企业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企业 的安全发展。指导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 企业科学制定防范治理安全风险的措施、规范,实行包容审慎监 管。编制《成都市医药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中试、扩试项目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试行)》,规范全市医药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 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中试、扩试项目的安全管理,强 化试验过程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推动医药化工行业安全健康发 展。〔责任单位:安监一处、安监三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 局〕

三、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九)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活动。制定并公示安全生产年度监 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杜绝随意执法干扰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统筹各类监督检查,推行应急管理、安全生 产等一体化监督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执法。到同一家 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每年不超过3次, 避免因多头执法、频繁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安全生 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完 善安全生产第三方巡查和安全生产专家派遣工作。上级应急管理 部门已组织开展第三方巡查的,下级监管部门不再安排对同一企 业实施第三方巡查;组织专家辅助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时,原 则上应派遣相同的专家对同一企业开展整改复查,避免由于专家 整改意见的不同造成企业整改无所适而增加负担。〔责任单位: 各监管业务处、规划科技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十)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置。依法编制从轻处罚事 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未造成事故 现实危险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以整改教育为主的方式进行处 理。对未造成事故现实危险的较轻违法行为,采取警告方式给予 处罚,原则上不给予并处罚款。对未造成事故现实危险的一般违 法行为,按照从轻情形给予罚款处罚。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 到安全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监管业务处、安监总队,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十一)不搞事故调查处理“一刀切”。在充分发挥典型事 故案件警示教育的同时,原则上不轻易采用“一家企业发生事故、 同类其他企业停产整改”的处理方式。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且影响较小的事故企业,在保证安全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前提 下,不得影响事故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厂区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各监管业务处,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十二)开展警示警告等柔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警示 警告制度。根据企业安全隐患状况和发生事故情况,通过警示通 报、警示约谈或召开现场警示会等形式,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发出 警示警告,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单位:各监管业务处、安监总队,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十三)严格控制各类达标创建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增设 以企业为活动主体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争先创优项 目。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单位创建的企业,由政府为企业担负评审费用。〔责任单位:各监管业务处、安监总队,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四、 建设以诚信公平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环境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引导培育一 批安全守信“红名单”企业。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进行诚信 激励,减少“红名单”期限内安全执法检查频次或免予检查;对 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可免于现场审查或再缩短办理 时限;优先安排安全项目政府资金支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失信 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的 监察监管,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为诚信守法企业创造更加 优化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各监管业务处、安 监总队,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五、 构建“亲” “清”新型安全生产政商关系

(十五)畅通安全生产政商沟通渠道。建立班子成员联系重 点企业制度,加大企业走访调研力度,及时听取、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和问题。加强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整合安全生产举报 电话,建立健全与企业全天候交流平台,完善涉企、涉重大项目安全生产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回复办理率实现100%。〔责任单位:人事处、办公室,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十六)严格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责追究。严格落实新 型政商关系行为淸单和《成都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试 行)》。健全监管执法行为回访制度,加大回访随机抽查比例。将 服务保障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纳入目标考核及干部考核考察范 围。对在履职过程中不依法办事、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营商 环境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派驻纪检 组、人事处、办公室,各区(市)县应急管理局〕

六、附则

本措施有效期2年,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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