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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邛崃市投资促进局 | 发布时间:2020-10-19 | 2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条 引荐人属于政府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财政供养人员的,不享受本奖励办法相关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产业化项目奖励标准

(一)引入符合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食品饮料、医药、白酒等主导产业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项目投资达到5亿元(含;人民币,下同)-10亿元,10亿元(含)-30亿元、3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含)-100亿元、100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项目资金以境外(含港澳台)资金形式投资的,按基本奖励金额的1.2倍进行奖励。

 新引进上述投资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高能级项目的,除上述奖励外,分别另行奖励引荐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按企业对应的最高500强级别兑现奖励,不重复计取。

 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入现代种业、高端粮油等符合天府现代种业园主导产业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项目资金以境外(含港澳台)资金形式投资的,按基本奖励金额的1.2倍进行奖励。

 第六条 总部类项目奖励标准

 新引进项目属总部企业项目的,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与首次办税年度起,凡达到与我市签署协议约定税收标准的,比照其在邛崃市实际缴纳税收的邛崃市级地方实际所得额进行一次性奖励:200万至500万元奖励引荐人1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超100万元再行奖励2万元,单个引荐人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新引进外贸进出口生产性项目的,从企业在邛崃市完成外贸经营备案之日起,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1亿元基数上每超出1000万元,给予引荐人1万元奖励,单个引荐人奖励累积不超过40万元。

 已享受产业化项目奖励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条奖励。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奖励标准

 1.现代仓储物流项目: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按自持仓储面积每万平米奖励引荐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到1万平米不计入奖励。

 2.商业综合体项目:对新建2万平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自持产权部分占总计容建筑面积30%以上的项目,按自持面积每万平米奖励引荐人3万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不到1万平米不计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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