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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邛崃市投资促进局 | 发布时间:2020-10-19 | 21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20205                           签发单位:邛崃市投资促进局    

签发时间:2020-04-23                   生效时间:2020-04-23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提升全市招商质效,加快构建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加快培育重点产业生态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邛崃市投资促进局

                  2020年4月23日



邛崃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提升全市招商质效,加快构建现代化开放型产业体系,加快培育重点产业生态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全市范围内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主攻方向的产业化项目及生产性、生活性配套项目〔含独立商业综合体、总部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小镇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

第二章 引荐人认定

 第二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为邛崃市引进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主攻方向(产业化项目须为成都市外企业投资)且促成项目落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企业应在邛崃市注册登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邛崃市,且依法完税。

 第三条 引荐人由邛崃市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市投促局)进行审核认定。

 相关组织或个人需到市投促局报备投资企业相关项目信息,填写《邛崃市招商引资信息备案表》,经市投促局甄别、确认投资信息有效,经引荐人引荐实现与投资企业初次项目洽谈后,即确认为该项目的引荐人。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投资企业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荐人奖励。引荐人为多方时,须确定一名组织或个人作为引荐人代表,授权其依据本办法申报。

 第四条 引荐人属于政府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财政供养人员的,不享受本奖励办法相关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产业化项目奖励标准

(一)引入符合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食品饮料、医药、白酒等主导产业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项目投资达到5亿元(含;人民币,下同)-10亿元,10亿元(含)-30亿元、3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含)-100亿元、100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项目资金以境外(含港澳台)资金形式投资的,按基本奖励金额的1.2倍进行奖励。

 新引进上述投资项目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高能级项目的,除上述奖励外,分别另行奖励引荐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按企业对应的最高500强级别兑现奖励,不重复计取。

 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入现代种业、高端粮油等符合天府现代种业园主导产业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项目资金以境外(含港澳台)资金形式投资的,按基本奖励金额的1.2倍进行奖励。

 第六条 总部类项目奖励标准

 新引进项目属总部企业项目的,从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与首次办税年度起,凡达到与我市签署协议约定税收标准的,比照其在邛崃市实际缴纳税收的邛崃市级地方实际所得额进行一次性奖励:200万至500万元奖励引荐人10万元,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超100万元再行奖励2万元,单个引荐人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新引进外贸进出口生产性项目的,从企业在邛崃市完成外贸经营备案之日起,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1亿元基数上每超出1000万元,给予引荐人1万元奖励,单个引荐人奖励累积不超过40万元。

 已享受产业化项目奖励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条奖励。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奖励标准

 1.现代仓储物流项目: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按自持仓储面积每万平米奖励引荐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到1万平米不计入奖励。

 2.商业综合体项目:对新建2万平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自持产权部分占总计容建筑面积30%以上的项目,按自持面积每万平米奖励引荐人3万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不到1万平米不计入奖励。

 3.星级品牌酒店项目:建设四星级(含四星级标准)品牌以上酒店,按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奖励引荐人5万元、10万元。

 4.社会办学项目:引进知名品牌小初高、职业技术学院、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办学的分别奖励引荐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5.社会办医项目:引进知名品牌医院,按照评审过后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奖励引荐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6.社会养老项目:引进中高端养老项目,规划建设标准达到AAA级、AAAA级、AAAAA级分别奖励引荐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7.其他文旅、农业、商贸、康养等重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确定。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引荐奖达到以下条件后予以兑现奖励:

 (一)产业化项目

 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产业化项目,引荐人按以下两个阶段申报奖励资金。

1.项目签订协议且主体工程建设至“正负零”后,兑现对应奖励资金额的80%。

2.项目投产后,兑现对应奖励资金额的20%。

(二)总部企业项目

 新引进项目属总部企业项目的,项目签订协议、完成工商注册、首次办税、连续缴税12个月并达到约定税收标准后,引荐人可依据项目实际缴纳税收额度在1个月内领取奖励。

新引进外贸进出口生产性项目的,从企业在邛崃市完成外贸经营备案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约定标准的,引荐人可依据实际年外贸进出口额在1个月内领取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1.现代仓储物流项目:项目签订协议、按照约定竞得土地并主体开工后,引荐人申报奖励资金额。

2.商业综合体项目:项目签订协议、按照约定竞得土地并主体开工后,引荐人申报奖励资金额。

3.星级品牌酒店项目:项目签订协议、按照约定竞得土地并主体开工后,引荐人申报奖励资金额。

4.社会办学项目:项目签订协议、按照约定竞得土地并主体开工后,引荐人申报奖励资金额。

5.社会办医项目:项目签订协议、按照约定竞得土地并主体开工后,引荐人申报奖励资金额。

6.社会养老项目:项目签订协议、按照约定竞得土地并主体开工后,引荐人申报奖励资金额。

第五章 拨付流程

 第九条 引荐人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拨付:

 市投促局会同引荐人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经市投促局组织产业功能区所在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审后,由市投促局按程序报请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市投促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付给引荐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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