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办发〔2019〕25号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保护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促进专利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2.具有都江堰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本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的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3.纳税关系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都江堰市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15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8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
3.2014年以来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到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连续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4年的发明专利权人,从第5年开始到第8年每年给予职务发明500元、非职务发明300元的年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