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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9-10-25 | 2668 次浏览: | 分享到:

都办发〔2019〕25号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保护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促进专利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2.具有都江堰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本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的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3.纳税关系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都江堰市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15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8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

3.2014年以来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到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连续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4年的发明专利权人,从第5年开始到第8年每年给予职务发明500元、非职务发明300元的年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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