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强化农业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对高校、研学培训机构、农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我县建立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基地、产业基地的,按照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次年给予育成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新津县的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
(二)本政策每年申报两次,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3月15日、9月1日—10月15日,每年申报前一年度的资金。
(三)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新津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对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四)本政策与上级政策重复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如与县级其他产业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资金支持等资助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个人或企业承担。
(六)政策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起发生事项。
(七)本政策涉及条款由新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附件:新津县支持新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申报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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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支持新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申报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