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额作为计算依据。
第九条 支持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创新。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和产业化的不同阶段,分步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一)对 1 类新药(含中药与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按研发和产业化进度分阶段给予单品种累计最高 3000 万元的补贴;对 1 类新药以外的创新药物和仿制药,按研发和产业化进度分阶段给予单品种累计最高 1000 万元的补贴。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按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具有前沿和颠覆性技术且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三类医疗器械每个最高奖励1000 万元,其他三类医疗器械每个最高奖励 500 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每个最高奖励 200 万元。
第十条 加大科技进步奖励配套。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 2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其他参与单位获奖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到位奖金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市科技奖励的,按照市科技奖励到位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 300 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雏鹰企业快速成长。雏鹰企业是指入选成都市种子企业;或成立 3 年内(生物医药类 5 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现金流超过 200 万元;或获得股权融资的科技型企业。
(一)对首次被认定的雏鹰企业,给予企业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成都市种子企业的雏鹰企业,给予企业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认定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瞪羚企业持续增长。瞪羚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 一年爆发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利润 1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0%以上;纳税保持相应增长。
2. 三年复合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利润 100 万元以上,且 2 年连续增长 20%以上或 3 年复合增长 15%以上; 纳税保持相应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