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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促进专业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19-11-27 | 24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八条 租用楼宇扶持

对入驻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租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且入驻满一年的,以每月最高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不超过三年的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楼宇实际租金。

第九条 购买楼宇扶持

对入驻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购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扶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按30%、30%、40%比例,分三年给予该企业扶持。

第十条 企业贡献奖励

对入驻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该贡献较上一奖励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按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较上一奖励年度增量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

第十一条 专业楼宇打造成功奖励

通过“专业楼宇”认定的,运营企业从授牌当年起,可连续三年享受以下奖励:

(一)按该专业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的实际入驻面积(奖励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按该专业楼宇内特定产业类企业和贡献型企业,以对温江区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较上一奖励年度增量的10%给予运营企业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的扶持申报,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集中受理申报,符合要求的,移交(推送)至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审核。园区管委会审核一致通过的,由园区管委会启动资金拨付程序;审核有异议的,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但园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编制上会请示及说明等相应材料,提交园区建设指挥部审议,审议通过的,园区管委会启动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扶持对象当年有偷税漏税、不良信用记录、用工纠纷、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取消享受扶持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相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全部扶持所得,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政策有效期为三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温江区其他在实施的产业扶持政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如遇上级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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