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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9-08 | 2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支持开展楼宇应用场景建设。对新建或改扩建楼宇会议中心、商务中心、共享空间以及员工餐厅、书吧、便利店、健身房、咖啡吧等公共应用场景的楼宇,项目完成并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实施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楼宇加强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对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楼宇物业管理方)在楼宇内设立企业服务中心(站),指定专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楼宇企业入驻、招商服务等情况,高质量完成楼宇经济信息服务平台信息采集等工作,并在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属地化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经研究被评定为A级、B级、C级的,按年度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位(物业管理方)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楼宇物业服务升级。鼓励国际国内知名物业机构入驻,签约三年以上且合同执行满一年(不含仅提供咨询顾问),管理和服务规划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含)以上,且积极配合新都区楼宇经济信息采集和服务工作的楼宇,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楼宇参加等级评定。对被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商务楼宇,经认定,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由“甲级商务写字楼”提档为“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所经营管理服务对象的经济贡献区级实得总额。

第八条 本政策中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政策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 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凡已享受本政策补贴的扶持对象,出现不符合本政策中涉及的限制条款时,应全额退回相应扶持奖励。

第十条 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的申报与兑现,由区行政审批局设立政策落实咨询服务窗口,企业按属地向镇(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申报,经镇(街道)或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按程序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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