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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4-05-27 | 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切实保障燃气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成都市实际,市经信局牵头制定了《成都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期限为7天,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请于2024年6月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市经信局。

联系人: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燃气与成品油处  陈禹龙

联系电话:028-61885829

传真:028-61886235

邮箱:cdrqc@126.com

 

 附件:成都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计量服务 2

第三章抄表服务 3

第四章收费服务 5

第五章信息化服务 6

第六章安全服务 8

第七章诉求响应 10

第八章信息公开 12

第九章监督检查 13

第十章附则 14


成都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燃气用户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燃气服务导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用户至上,依法合规、诚信公平,公开透明、智能高效。

第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燃气服务制度,明确燃气服务项目、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服务项目和应提交的相应资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服务投诉和处理、服务问责等工作制度,清晰界定各级服务人员职责清单、职责范围,并开展服务质效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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