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奖励品牌商标 第四十条 对荣获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荣获四川省政府质量奖、四川省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天府杯建筑奖等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四川省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复审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荣获成都市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标准贡献创新奖、成都市著名商标、芙蓉杯建筑奖等市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成都市著名商标复审的,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企业上市 第四十四条 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册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IPO申报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十五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册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十六条 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其中,在展示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贴;在融资板或交易板挂牌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十七条 对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挂牌)企业,按融资中投入到我区金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八条 对非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10万元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