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音乐基金
第十二条 音乐基金。在音乐坊内注册的音乐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GP),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不含政府产业基金部分)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按其投资本区域内企业资金规模的1%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按1.5%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
七、附则
第十三条 扶持对象及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武侯区注册并纳税,且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成都音乐坊产业功能区(一环路南一段、新南路与锦江围合的音乐坊1.2平方公里的钻石型区域)内的企业及项目。
第十四条 拨付及流程。税收关系所属地接收企业或机构(个人)书面申请,音乐坊管委会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备,并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五条 其他
(一)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主体,企业在音乐坊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在此期间迁出的,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申请享受本政策各类扶持的主体视为同意本条款之规定。
(二)本政策扶持范围外,符合音乐坊发展的重点音乐产业项目,需适用政策的另行研究。
(三)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同时又满足武侯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可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四)本政策由武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