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分担。
当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经催收和处置后仍未追回的款项认定为最终损失,按照风险补偿机制进行损失分摊。按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由合作银行、省级财政补偿金、园区补偿金分别按照50%、25%、25%比例分担,省级财政补偿金、园区补偿金扣完为止,承担有限责任。
若在“园保贷”试点工作尚未结束前,出现补偿金扣完且通过债务追偿仍未追回贷款的情况,由四川工创组织对“园保贷”所撬动的资金杠杆效果进行评估。如果效果明显,则由高新园区管委会向经济和信息化厅书面申请增加省级财政补偿金,否则按程序终止“园保贷”试点工作。
第十三条 风险管控。一是实行风险预警机制。园区与合作银行对发现有风险的企业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对需要冻结银行账户、查封企业资产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起银行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等财产保全申请。二是实行贷款暂停机制。当贷款逾期金额达到园区补偿金余额2倍时,合作银行暂停“园保贷”新业务。三是实行合作银行退出机制,定期对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四川工创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合作银行,报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同意后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四条追偿程序。在“园保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后,由合作银行牵头,四川工创、高新园区管委会配合实施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收的款项按原代偿比例偿还省级财政补偿金、园区补偿金和合作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