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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04-09 | 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四)加大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力度。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安装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非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6%,夜间(23:00至次日6:00)行车通行费优惠由6%提高至8%;安装ETC的新能源货车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5%提高至20%;安装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由30%提高至60%。优惠政策就高执行,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十五)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给予招工成本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至1000元。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十六)加大“转企升规”激励力度。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净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较2023年同期增量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八)实施机器人和无人机等重点产品推广应用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机器人和工业无人机产品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该类产品同比销售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健全政策落实机制,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州)要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便利度、执行力。优化资金拨付机制,加强跟踪督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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