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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04-09 | 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七)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发放特色产品消费券。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结合重大促消费活动,聚焦川酒、川茶、川菜、川丝绸、川药材等川字号特色产品,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30%的优惠比例,面向消费者分批分类分档发放消费券,助力企业拓展市场,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九)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按其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接待来川入境游过夜游客达到3万人次、5万人次、10万人次的旅行社,省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7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四、推动外贸提质增效



(十一)实施外贸企业进口激励。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能源矿石、化工原材料、粮油等大宗商品和优质消费品的外贸企业,以及引进培育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贸易结算公司、国际供应链公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其经营状况、进口情况等指标综合考评,省级财政分类分档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十二)实施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搭建省级中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统保平台投保、保险费率不超过0.09%的,保险费由省级财政据实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



五、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十三)实施地方法人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激励。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基点)的贷款,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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