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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崇州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 崇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崇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发布时间:2024-03-26 | 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鼓励非遗产业转化。对设立非遗工作室、宣传展示非遗、开展非遗研学、发展非遗产业,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级传习场所(传承基地)、非遗工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2万元。

(七)支持举办文体旅活动。鼓励经营主体引进国内外品牌赛事(活动),对当年投入的宣传营销、运营管理、设施搭建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划拨)。

(八)创新文体旅金融服务。探索设立文体旅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非遗贷”“文旅贷”“体育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崇州市文化、体育、旅游类项目的投资。

对民营企业在崇投资文体旅项目产生的专项贷款利息、保险费、担保费给予补贴支持,贴息金额不超过按照贷款发生时间档次计算上一年度发生利息额的30%,单个项目申报贴息期为1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保金额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保险费、担保费总额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缴纳保险费、担保费的项目不予补贴。

对首次获得1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基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企业,并应用于崇州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融资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第二轮获得1000万元及以上风险投资基金、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第二轮融资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其他条款

(一)本政策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州市全城旅游(康养旅游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引导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崇府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二)与崇州市本级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享受省、成都市政策的情况下,可同等申报本级政策。

(三)已享受我市重大项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制定的相关扶持。与我市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约履

行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四)扶持对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未满2年(从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享受扶持的资格。

(五)本政策由崇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附件1 . 崇州市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扶持资金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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