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申报单位须认真填报政策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按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未按要求使用政策资金,或不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的,相关部门有权要求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整改,或收回已拨付的政策资金。
(三)在政策所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政策牵头部门,并按照部门要求做好项目整改或撤销。
(四)对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评估等任何环节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存在将政策扶持资金用于投资、偿债、消费等严重问题的单位,经查实,一律收回已拨付的政策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或享受直管区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细则由四川天府新区科技创新和人才服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