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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 《四川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教育厅 | 发布时间:2024-03-14 | 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四川省教育厅起草了《四川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4年4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cyywzjcc@126.com。

附件: 1.四川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四川省教育厅

2024年3月14日



附件1

 

四川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发挥教材铸魂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和教育厅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的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全省教材选用工作,确定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版本,发布全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统筹管理、指导和监督。教材选用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由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县(市、区),以及教育质量高、管理能力强的普通高中学校,需要单独选用教材的,按程序逐级上报,经教育厅批准同意后可独立选用教材。

第七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办公室。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熟悉本地区基础教育现状与一线教学情况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员、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人员由教材选用单位研究确定并严格保密。

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根据选用工作实际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小组,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材初选工作。每个学科小组由熟悉本学段本学科教学教材的专家、教研员、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人数应为7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学科组、各学科小组设组长,组长为教材选用委员会组成人员。学科组组长由教材选用单位指定,各学科小组组长从学科小组成员中产生。教材选用单位也可根据实际吸收部分学科小组成员进入教材选用委员会,确保多方代表性。

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可由本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担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派专业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在组建学科组前,原则上应按每个学段每个学科不低于该学科小组成员7倍的人数建立中小学教材选用专家库(以学校为选用单位的除外,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须遵循“一选一建”原则,专家库名单应严格保密,专家库在选用工作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成员按学段分学科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工作原则上提前1—2天进行,应安排纪检监督人员全程监督。随机抽取的专家由教材选用单位直接电话通知本人,由本人向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学科组成员名单和选用工作一切信息均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漏。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三条 启动教材选用工作时,教材选用单位应制定选用工作方案,明确教材选用的学段学科、选用方式、选用程序、时间进度和组织保障等,并适时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教材选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公告一般应提前15天,为教材送选单位留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公告要求,严密组织送选教材征集工作,为教材选用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教材送选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告要求递送教材及有关材料,不按要求递送的,不列入参选范围。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工作实行集中全封闭管理。除工作必需、专人保管、统一使用的外联设备外,所有参与教材选用的人员进入选用工作现场前,应当按要求将移动通讯工具、电脑等一切可能外联的设备上交统一保管。教材选用工作正式开展前,应对参与教材选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明确工作纪律,逐人签订保密和廉洁承诺书。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各学科小组应在小组组长组织下,认真研读、比较征集到的本学段本学科所有版本教材,按照“小组成员独立评选、全员汇总初步排序、集体讨论综合评议”的程序,提出小组教材选用建议名单提交学科组。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应召开学科组和各学科小组组长会议,听取各学科小组汇报,对各学科小组初选工作进行集体把关,对各学科小组提出的教材选用建议名单进行充分讨论和集体审议,形成学科组初选工作报告和初选意见提交教材选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办公室教材选用组织工作汇报和学科组初选工作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别确定各学科教材选用版本,形成选用结果。教材选用委员会2/3以上人员投票同意为通过。未通过的学科组初选意见,由教材选用委员会安排学科组组织该学科重新选用。

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学科小组选用工作会议讨论记录和选用意见应记录在案,所有选用工作材料均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九条 选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非统编国家课程教材,以教育厅作为选用单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科不少于三个版本(含三个),普通高中不少于两个版本(含两个),以满足不同学校使用需求。以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作为选用单位的,以其选用结果为准。

选用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以及授权地方建设的国家课程教材,严格遵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规定,按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单位对本单位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络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以学校作为教材选用单位的,选用结果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在教材选用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逐级将教材选用结果报教育厅统一审核。教育厅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全省教材选用结果。各地各校按照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教育厅在全省教材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选用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以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教材选用单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修订或更换的依据之一。以学校作为教材选用单位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学校做好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常态化监测机制,积极听取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各方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和省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二十四条 经监测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应逐级报教育厅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国家和省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教材更换工作方案,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

(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畅通渠道,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教育厅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

(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

(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全国或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由教育厅取消其本次教材在该行政区域或学校的选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报教育部在全国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选用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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