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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4-03-14 | 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4年3月2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加盖单位公章以邮件(邮箱cdsdlc@163.com)形式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附件: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4日

(联系人:罗军 、陈阳,联系方式:61885848)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成经信办[2023】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充(换)电设施网络建设及服务体系,支持鼓励车网互动、快速充换电、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换电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桩,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智慧小区”项目是指在居住小区内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且具有主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能(具备负荷管控平台,能够通过平台调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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