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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成都市技术交易资助管理办法(修订)(成科字〔2022〕61号 )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1-09 | 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第十条(一)(二)(三)(五)款资助标准的,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其中一款资助项目进行申报,不支持多款同时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填写相应款项资助项目申报书(表),提供申报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获评证书、服务业绩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四章 资助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结合我市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登“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http://kjxm.cdst.chengdu.gov.cn)注册,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审核)。市科技局受理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评审(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评审(审核)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并完成纸质材料报送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经评审(审核)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技术交易资助的经费拨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关联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易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及组织核查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成都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指引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基础条件

(权重25%)

1.专业团队及经营场所:机构人员结构合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专业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人员。

2.规范管理及制度建设: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助于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开展。

3.服务模式:发展方向明确,有适合机构可持续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盈利模式或工作支撑条件。

工作绩效

(权重45%)

4.服务数量:从服务对象数、服务项目数、合同总金额数等方面综合评价。

5.服务质量:从促进科技成果在蓉就地转化和社会信誉等方面综合评价。

6.社会经济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各机构类别及服务领域,分别以评价社会效益为主或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非盈利机构(评价社会效益为主)、综合服务机构(经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

7.典型案例:在技术转移实践中总结出明确清晰的工作模式,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

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权重25%)

8.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承担我市重点经济指标“技术合同登记额”工作任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9.带动科技创新:对区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生带动作用。

发展规划

(权重5%)

10.发展规划:对未来发展有适合于自身发展的清晰规划,规划有利于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技术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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