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有关要求,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按照资源统筹、整体推进的思路,突出县级供销合作社资源统筹能力,重点支持有条件的镇级、村级供销社和市属社有企业建立完善供销服务体系,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贡献供销力量。
一、支持方向
支持开展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流通服务体系、数字供富体系 4个方面内容建设,推动完善供销服务体系。
二、主体资格要求
(一)各镇级、村级供销社、社有企业为项目申报主体,采取项目打包、整体推进方式进行。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都江堰市供销系统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持股超过 50%,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为合并报表单位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三)各镇级、村级供销社、社有企业为项目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申报、审批、监管、验收、绩效评价、运营管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资金管理和资产管护等制度,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三、资金使用方式及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列入项目总投资。
(二)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和县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按项目建设期限分年安排预算,即立项通过后预下达 50%建设资金,达到序时进度(50%)并验收通过后,在下一年度预下达剩余资金。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和数字供富体系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采用立项通过后全额预下达。
(三)区(市)县可采用先建后补或商同级财政按项目进度支付等形式拨付财政资金,具体拨付方式请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跨年度建设项目应当分年度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细化资金概算。
(四)具体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1.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含新建、改造、提升)。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申报县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2.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申报县财政资金补贴金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不包含土地托管面积服务补贴),补贴资金由项目申报县在本类型项目中整合使用,但不得跨项目类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