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出题项目技术需求企业应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五条 企业出题项目揭榜方应是省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四)揭榜方与技术需求企业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技术转让方应是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成熟科技成果,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四川企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四川省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七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五)揭榜方与技术转让方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遴选、组织对接、项目立项、签订揭榜协议、项目实施管理、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科技厅发布需求征集通知,需求方填报揭榜挂帅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