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建设工地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应采用钢板进行硬化。
第四章 湿法作业
第十条 土方作业区域内每台土方作业机械应配置一台雾炮机进行定点湿法作业(雾炮与动土区域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0米,应保证喷雾覆盖动土区域)或安装土方机械喷淋装置,若无条件设置雾炮机和土方机械喷淋装置的开挖现场,应根据开挖面积配置相应射程的移动雾炮车进行降尘。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时应全时段开启所有雾炮机设备进行湿法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全天开启所有雾炮机设备(雨雪天、气温低于2摄氏度时除外)。
第五章 智慧工地建设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采用移动式摄像头,应能清晰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和起重、重要跨越部位等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应接基建全过程综合数字化管理平台或安全风险管控监督平台,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应接入市智慧工地系统。
第六章 移动源
第十四条 建设工地责任单位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建设工地优先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其中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新能源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使用比例均不低于30%(重点地段内均不低于100%),燃油运输车辆为国VI排放标准。
第七章 垃圾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未在48小时内清运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固定收集点用于临时堆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清运建筑垃圾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严禁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的运渣车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制度,合理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签订服务合同。
第八章 食堂
第十九条 因输电线路工程的特殊性,施工工地现场一般不设食堂,若设有食堂,则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备去除效率大于90%,净化后油烟排放浓度低于1.0mg/m³)。设置隔油池,并确保正常运行,食堂污水按规定排放。
第九章 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