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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4-01-29 | 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改发〔202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有力有序解决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投入机制、产业发展等问题,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现就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林地长期承包关系。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会议决定强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依法做好延包管理工作,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届满时,坚持直接延包原则,符合条件的要抓紧提前确认延包合同,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林地长期稳定。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共享,推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利民。

  二、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在农民自主自愿、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导林业经营者通过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林权数字化建设,尽快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信息录入林权综合监管系统,为林权流转提供林权信息查验服务。加快建立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重点审核合同双方资格、流转程序、项目开发内容等。要将流转后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监控落实到位,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农利益。

  三、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采取提供生产性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引导就地就业村民组建家庭林场,通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受让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实现“小山变大山”。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统一经营管理林地,领办村集体林场,建立股份合作机制,吸引承包林地林木入股。支持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建立股份合作林场,与集体林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积极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四、加快建立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快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促进集体林规模集约经营的管理制度。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家庭林场等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推广以小班或林班为单元的森林经营方案模式,并纳入森林资源小班档案管理。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其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林木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并作为提供林业生产性服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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