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升外贸综合服务水平。大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融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新增进出口规模达到10亿美元、5亿美元、1亿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补贴;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兴贸(生物医药)成都出口基地(国家级)、成都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省级)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的区内企业,按照平台建设投资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积极开展外贸课题研究、统计与企业培训,对相关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受托开展高新区外贸形势课题研究、区内外贸企业政策业务培训、外贸数据统计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每项工作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大力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十二)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新设研发、分拨、销售或结算机构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十三)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推进高新区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工作,根据企业贡献给予相应扶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推动文化创意、技术、金融、保险、物流等服务出口,增加出口附加值。对服务贸易企业出口达到5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5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大力实施“蓉欧+”战略
(十四)利用“蓉欧”吸引投资。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且经成都国际班列开展对欧洲、中亚进出口贸易,年产值达2亿以上,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负担运费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可实施“一企一策”。
(十五)利用“蓉欧”吸引产能转移。对向成都高新区新转移生产线的企业,且经成都国际班列开展对欧洲、中亚进出口贸易,年产值增长在10%以上,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实际负担运费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可实施“一企一策”。
(十六)利用“蓉欧”扩大进出口。对于将货物经成都国际班列开展对欧洲、中亚的进出口贸易企业,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负担运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七)利用“蓉欧”鼓励创新创业。对于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初创型对外贸易企业,利用成都国际班列开展进出口业务的,给予实际负担运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大金融财税扶持力度
(十八)优化出口退税环境。完善分类管理,提高一类企业比例,推动一类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对申报单证齐全真实、对应单证的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审核无发现疑点的出口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免)税审批手续,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全面推行出口退税网上申报,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落实国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