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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4-01-18 | 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工作总体安排,现启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以下简称揭榜单位)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告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名单的企业。


二、验收条件


(一)揭榜单位应按照申报时提交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书》内容完成全部重点环节建设内容和揭榜任务目标,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典型应用模式。工厂生产效率、资源综合利用率、设备综合利用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显著提升,产品研制周期、运营成本、不良品率、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等大幅降低,产线作业人员有效优化,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整体智能化水平达到行业领先。


(二)揭榜单位应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


(三)揭榜单位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揭榜单位参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编写验收申请材料并完成线上申请。揭榜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验收申请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审核验收。各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受理”的原则及时受理揭榜单位验收申请,视具体情况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揭榜单位验收评审工作。验收评审基于线上系统开展,应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环节,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检验测试等方式,对揭榜任务完成情况、工厂实际绩效水平、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进行考核,给出揭榜单位验收的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的验收结论意见。


(三)结果报送。各推荐单位应及时完成验收结论意见的线上填报,并将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纸质版《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结论表》(附件2)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验收评审结果汇总表》(附件3)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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