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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评估和第三批试点城市申报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3-12-29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开展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评估和第三批试点城市申报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函〔2023〕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产融合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新路径,加强推进新型工业化全过程各方面的金融要素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决定开展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评估和第三批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评估


(一)评估对象


《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51个城市(区)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工信部联财函〔2020〕340号)公布的第一批延续试点城市和第二批试点城市。


(二)评估内容


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产融合作组织、政策、资源、工作等保障体系;试点城市创新实践,如产融合作政策创新、产融合作平台建设、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等;试点总体成效,以及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典型经验总结提炼及报送推广情况。


(三)评估材料要求


由试点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编制自评报告(参考附件1),填报试点指标数据(参考附件3),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报送函件。如需延续试点,请在函件中明确,并附新的试点实施方案(参考附件2)。如未明确申请延续试点或未及时报送评估材料,视同结束试点工作。


二、第三批试点城市申报


(一)申报对象


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原则上均可申报。鼓励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园),以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绿色工业园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所在城市(区)申报试点。


(二)申报条件


1.试点积极性主动性强。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产融合作工作,资源协调整合能力较强,政策、资金、组织保障有力,积极对接争取各方支持,主动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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