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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4-01-17 | 10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科研单位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有形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三、扩大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

(三)扩大职务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备案管理程序;将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研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签署委托授权书、赋权转化风险责任承诺书等方式,赋予完成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决定权和自主权。

(四)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权。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识产权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不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鼓励科研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10%资金作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原创科技成果的中试熟化、孵化和转化。

(五)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对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对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六)允许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支持科研单位探索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或成立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与所在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形式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科研人员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的,科研人员可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员倾斜。

四、完善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

(七)支持企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创投+孵化”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引导风投机构、创投机构投资入股具有市场前景的实验室成果、中试研发项目。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和创投团队跟投在川转化的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鼓励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实施“同股不同权”,保障科研人员表决权,保护科研人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科技成果开展中试熟化的研发投入,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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