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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01-05 | 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建〔2023〕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

  为促进区域支线航空协调发展,满足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基本需要,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对《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将结合有关情况研究完善。 

         

  财政部 中国民航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5日

附件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区域支线航空协调发展,满足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出行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基本需要,根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线航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航空公司保持国内(不含港澳台)符合条件的支线航线客运服务。

本办法所称机场指民用运输机场,支线机场指上一年度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机场。

第三条  支线航空补贴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重点支持航空公司在地面交通不便地区、革命老区、高原及高高原机场所在地区等保持支线航线基本执飞能力,促进“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其他由地方及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承担,地方负责做好当地现行相关支持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第四条  支线航空补贴范围包括两类航段(单向,下同):

(一)航段一端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不含西藏区内机场),另一端为国内其他机场(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机场)。

航段一端为西藏区内的各机场,另一端为国内其他机场(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机场)。如涉及经停西藏区外航点的航线,按起止两端作为一个航段核定补贴。

(二)航段一端为非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另一端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非支线机场。

偏远及特殊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涉藏地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甘肃等省(自治区)抵边地区;海岛地区;革命老区(由中国民航局商财政部另行公布清单,并结合党中央有关部署及国家相关规划动态调整);高原及高高原机场所在地区;无高铁通达的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市。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即为偏远及特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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