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国民航局根据上一年度航班实际执飞和有关单位申请情况,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支线航段清单,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测算结果复核后,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航班起飞机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或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为省级财政部门),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商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按规定分解下达至相关预算单位,由相关预算单位拨付至航空公司,保证航空公司及时收到资金。
第九条 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航空公司补贴资金应当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用于保障支线航线基本执飞能力等方面。
第十条 航空公司每年报送上一年度补贴申请的同时,应报送本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由航班起飞机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汇总,报送中国民航局,抄送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民航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随转移支付预算同步下达。省级财政、民航管理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按规定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线航空补贴资金。对于上述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