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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1-04 | 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已经于农业农村局2023年第3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



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3〕1号)关于加快农业品牌精品培育的要求,根据《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总体安排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23〕1号)关于聚焦“土特产”大文章,推动“川字号”农业特色产业全链条升级的部署要求,加强成都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擦亮四川农业金字招牌,根据《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成都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四川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相关定义,本目录所公布的农业品牌是指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它相同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并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精品农业品牌。

第三条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是把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精品农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业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的联系协调:

1.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

2.委托第三方承办成都市农业品牌评价工作;

3.组织制定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成都市农业品牌目录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局党组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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