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发挥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运营水平,我局结合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修订起草了《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月18日前将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梓涵、徐正涛
联系电话:61883579、61883548
邮箱:cdsjyzt@163.com
附件:1.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2.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1
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参照《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成员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明显、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在市级示范社中优先推荐。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
2.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的章程。
3.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
4.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5.纳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名录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