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12-19 | 1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发挥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运营水平,我局结合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修订起草了《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月18日前将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梓涵、徐正涛

联系电话:61883579、61883548

邮箱:cdsjyzt@163.com


附件:1.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2.成都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1

 

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参照《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成员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明显、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在市级示范社中优先推荐。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

2.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的章程。

3.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

4.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5.纳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名录库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