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1. 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保障;各街镇要充分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农用地日常管护,严防弃耕撂荒和各类侵占、破坏耕地的行为。
2. 在开展农用地流转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贯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府办函〔2022〕55号)和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应进必尽、阳光交易”相关要求执行。
3. 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流入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不得造成耕地污染,不得发生耕地弃管、撂荒和基本农田“非粮化”、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奖励资金。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5. 本意见由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从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