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健康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的健康产业企业,承诺在我区存续期10年以上,如确需迁离本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贴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获得补贴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须全额追还。
第十二条 对相关企业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政策与区内相关政策对相同或相似事项的规定重复或冲突的,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产业奖励、补贴、扶持由武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区卫计局及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