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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23年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12-28 | 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市监函〔2023〕654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工作部署,按照《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发〔2021〕42号)和《关于开展申报2023年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3〕172号)要求,经综合评审和公示,省局确定了2023年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筹建名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省级示范区筹建名单

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万源市)、达州万源市人民政府(承担单位);

七佛贡茶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政府(承担单位);

荣县土陶四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自贡市荣县人民政府(承担单位)。

二、建设任务

以上三个省级示范区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细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推进计划、完成目标和保障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示范区建设任务。省级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2023年12月至2026年12月)。

达州市、广元市和自贡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以上三地省级示范区建设,推动承担单位创新工作方式,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在夯实保护制度、健全工作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宣传和加强示范引领等方面集中资源予以重点专项支持,要按照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原则,按时按期完成省级示范区筹建工作。

三、工作要求

以上三个省级示范区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当年示范区建设实施情况,包括工作任务的整体完成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以市局名义文报省局,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各单位要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将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加强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金人才支持和监管保护,推进区域内地理标志规范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联系人:商标监管处刘云、方婷;电话:028-86611375

邮箱:sjsbjgc@163.com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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