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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12-26 | 6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认定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对通过专业委员会评审提交认定的品种进行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省品认会颁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认定编号格式为:川+认+作物种类+年份+3位数字顺序号。

第二十三条 品种评审、认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认。省品认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认。复认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认。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严重缺陷,或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或以欺骗、伪造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撤销认定建议,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省品认会办公室将专业委员会建议和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省品认会办公室告知申请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认定标准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省品认会认定、发布。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材料)田间技术鉴定申请表》、《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材料)田间技术鉴定报告》的样表,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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