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反映认定品种推广情况;
(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省品认会办公室提出,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品种认定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住所地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四)完成连续两个生产周期多点品比试验;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于每年10月底前向农业农村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品认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总结报告;
(四)抗性鉴定报告;
(五)品质检测报告;
(六)转基因检测报告;
(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报告;
(八)专家田间技术鉴定报告;
(九)品种标准图片:种子、植株和果实等重要植物学特征实物五寸彩色照片;
(十)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十一)个别作物无法开展抗性鉴定的,需提供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田间抗性观察总结;确因野生驯化等技术限制无需提供转基因检测报告的,提供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尚无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指南,无法开展DUS测试的,提供亲本来源说明。
第六章 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中(三)、(四)、(五)、(六)、(七)款相关试验和检测,具备试验、测试和检测条件与能力的单位可自行组织进行,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报告由试验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出具报告的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八)款中专家田间技术鉴定,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对新品种主要特征特性的田间表现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七章 品种认定
第二十一条 品种评审,各专业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评审,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评审。
通过评审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将品种简介及评审意见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认会办公室将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认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